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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12-0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06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2-03-31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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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5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7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10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管理工作,应当由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损害的赔偿或者环境破坏的恢复有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11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12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13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已经批准开发利用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14条
加强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科学灌溉,合理使用农药、鼠药、化肥,综合防治植物病、虫、鼠害,回收废地膜,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草原沙化、退化,防止农牧产品污染。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火山、温泉等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16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17条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第18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采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
第20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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