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9-28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8
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正定古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正定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正定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正定古城",是指《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范围,包括古城护城河、城墙以内地区及城关地区(东关、西关、南关、北关)。
第4条
正定古城保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古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续性。
第5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 正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正定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石家庄市、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正定古城保护工作。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古城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6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正定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第7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开展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正定古城保护工作。 正定县人民政府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8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正定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正定古城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9条
每年8月24日为"正定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10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正定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古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符合。
第11条
依法批准的《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报送审批。
第12条
正定古城保护对象: (一)古城墙、隆兴寺、开元寺、临济寺、广惠寺、天宁寺、府文庙、县文庙、风动碑、崇因寺藏经楼、蕉林书屋、荣国府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 (三)南城门及周边历史风貌保护区、燕赵南大街历史风貌保护区、镇州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府前街历史风貌保护区、西门及王氏双节祠历史风貌保护区; (四)正定古城内恢复建设的阳和楼、府城隍庙等重点建筑; (五)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碑石刻、壁画彩绘、古井桥梁、古树名木; (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红色文化遗产及纪念性设施; (八)护城河、常山公园、莲池公园、云居湖公园等已形成景观的生态环境风貌; (九)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13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正定古城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 重点保护一环(正定城墙)、一河(护城河)、四关(东关、西关、南关、北关)、双十字(燕赵南大街、镇州街、中山路形成的古城轴线)的古城格局。 重点控制古城内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保护古塔、古寺之间的视觉通廊,突出大悲阁、凌霄塔、澄灵塔、须弥塔、华塔、南城门、阳和楼等标志性建筑在整体风貌中的统领地位,保持古塔、古寺、古城墙、历史街巷和传统民居形成的古城整体风貌。
第14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县文物、规划、住建、园林等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报正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档案,并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第15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正定古城文物本体及其周边人文与自然环境的保护,编制、完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数字化保护等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从事建设活动,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16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隆兴寺历史文化街区、开元寺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保持街区历史风貌和传统街巷特色,控制街区及周边的景观环境。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危旧房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7条
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区建(构)筑物的保护整治,注重完整保留尚存的历史遗迹,在保护外观风貌前提下改善尚存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改建和重建的一般建(构)筑物应当与历史风貌保护区的整体格局、特色相协调。
第18条
正定古城历史建筑的修缮、迁移等,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由所有权人负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正定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活动,其建设的高度、样式和色彩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第19条
对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20条
史料有记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历史景观,在不影响古城历史风貌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记载进行景观恢复。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