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北京市公园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7-26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26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
北京市公园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1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保护公园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5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6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名录、等级、类别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7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9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12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
第13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
第17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8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9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20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外应当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收费公园主要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不得低于每万人500平方米。 大、中型公园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