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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8-11-28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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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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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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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3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教育培训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推广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完善农业机械化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农业机械鉴定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林业、水利、农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的农业种植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推广者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进行农业机械适用性试验、先进性示范,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9条
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广者应当对推广行为负责。
第10条
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按照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适时确定、公布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12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13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14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等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第15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
(二)具有取得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四)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或者修理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二)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三)利用维修配件、报废机具的部件或者残次零配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农业机械产品冒充合格的,或者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机具;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7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安全生产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安全生产和作业质量的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受理权限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或者网站,方便投诉。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制度,定期对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质量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业机械集约化生产,培育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服务市场,扶持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和专业户,加大对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集中存放库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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