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地方法规2019-04-08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4-08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项目建设; (二)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6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卫会应当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7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8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9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10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11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责任人员,实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等制度,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12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加强协调,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推动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网络。
第14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宣传。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五)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 (六)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七)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15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介应当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活动,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16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专(兼)职禁烟监督员。 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第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爱国卫生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绿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区)处理,落实专门保洁人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卫生整洁。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19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20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路铁路沿线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