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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0-09-25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9-25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第5条
计划、城建、规划、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8条
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9条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的基本菜田; 二类区域: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10条
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
第11条
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须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12条
对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应用新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 (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16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收、征用手续。
第17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一)征收、征用、占用一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征收、征用、占用二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第18条
征收、征用基本菜田时,对基本菜田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 收缴补偿费的部门应当将补偿费及时偿还给原投资者。
第19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全部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20条
征收基本菜田时,应当按照征收一公顷补充不少于一点五公顷的标准,先补后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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