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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6-03-24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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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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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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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选举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3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4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5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6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7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9条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11条
区、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12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13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14条
区选举委员会按照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15条
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 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第16条
选区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 (三)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安排投票选举事务; (六)办理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7条
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18条
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19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区、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20条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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