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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林木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7-06-12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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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吐鲁番市林木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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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木资源是指铁路、公路、渠道两旁营造的林木,单位、城镇街区、村庄、学校、园区、部队营区、庭院、居民小区绿化林木,农田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荒漠灌木林和针阔叶林,古树名木等林木。
第4条
林木管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林;
(二)政府主导、全民共管 ;
(三)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5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具体管理和 监督工作,并将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6条
城镇街区的绿化林木管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村庄、学校、园区、部队营区、居民小区等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理。
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电力、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第7条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护林队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林木资源的日常管理、林业政策 法律 法规 的宣传等工作。
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林木资源管护资金投入,林木管护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拨付,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足额拨付并保障专款专用。林木管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9条
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按照高效节水的 原则,新建林地灌溉供水系统、对原有林地灌溉供水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保证林木灌溉用水。水利部 门对生态公益林、绿洲外围防风固沙林利用冬闲水灌溉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水费。
第10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林木管护,创新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11条
林木资源管护区域的划分、管理办法、林木抚育技术和管护标准按照市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齐防火设施,落实防火责任制。
第13条
林木资源保护实行乡(镇)自查、区(县)复查、市级抽查三级检查考核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造林检查验收标准和 技术规程,进行年度检查和保存情况调查,并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15条
在植树造林、林木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16条
林木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理谁防治,发生林木病虫害时,管护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控制和防止林木病虫害扩散 和蔓延。
第17条
苗木调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检疫要求书和检疫登记备案等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检疫动态监管,防止林木病虫害的传播。
第18条
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林地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报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19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20条
森林抚育和人工林等其他林木需要更新采伐,应当向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发放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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