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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11-29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29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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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特殊经济政策进行经济开发、开放的特定区域。 开发区包括霍尔果斯口岸园区(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和兵团分区。 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内引外联、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开发区应当利用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示范区。
第5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开发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6条
鼓励开发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发区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7条
霍尔果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霍尔果斯口岸园区、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兵团分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兵团分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放的权限,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需要国家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报批。 对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
第10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国家、自治区赋予的经济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 (四)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和金融管理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的项目申报、基础经济数据统计; (八)负责各类进出口行政事务; (九)负责开发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文化广播影视业务; (十)负责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其配套区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一)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边境检查、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 (十二)负责开发区相应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十三)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11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与霍尔果斯口岸园区、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和兵团分区共同研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对外宣传等事项。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统一的财政、税收、统计、登记、国土资源、企业注册等管理制度。霍尔果斯口岸园区、伊宁园区、清水河园区和兵团分区管委会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规划、基础经济数据等资料。
第12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13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保障等办法,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第14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国土资源、海关、检验检疫、边检、金融、公安、道路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
第15条
开发区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16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各园区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为主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诚信激励、奖惩联动机制。
第17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18条
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向开发区企业摊派或者收费、罚款,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罚款除外。
第19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20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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