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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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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完善扶持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第6条
农业机械化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鼓励用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持措施。
第9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应当统筹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持续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
第10条
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田基础条件整治方面的标准应当满足宜机化要求。
第11条
积极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12条
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试验与示范等活动,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鼓励发展智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装备,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14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和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品目,并定期调整。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第15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16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
第17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18条
鼓励、支持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农业机械化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协同与国际合作。
鼓励、支持相关组织培养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农业机械推广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机制。
第1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农业机械化科技产品展览会、演示会或者技术交流研讨活动。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20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鼓励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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