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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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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防台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台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台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5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防台风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防台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政府确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第6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五)组织、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
(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七)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港口、口岸、海洋、水文、电力、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有关工作。
第7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台风指挥机构与驻珠军警单位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统一指挥,统筹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保障台风灾害应急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8条
市、区政府支持防台风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台风灾害防御技术,提高防台风的科技水平。
第9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和管理防台风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气象、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海洋、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将防台风应急管理所需的数据信息接入防台风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第10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行政区域防台风合作,在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防灾减灾科研活动、防御措施通报、联防联动等方面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港珠澳大桥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关于口岸关停、路桥限行封闭等应急措施的会商沟通,并在重点区域建立台风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设施,及时、准确发布台风联防联动信息。
第11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机制,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12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防台风活动,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
第13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和单位编写全市统一的防台风知识宣传读本。
学校应当将防台风教育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台风灾害应对能力。
第14条
本市建立财政支持的台风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方式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15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组织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物资储备标准,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
区、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报送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第16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第17条
本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18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
第19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医药器械、应急电源、特种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各区至少指定一家达到前款配置标准的医院。
第20条
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台风灾害的综合性预案,内容包括区域特点、防御现状、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应对台风灾害的行业预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港口、临海石油化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
前款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应急预案,并组织专项或者综合防台风应急演练,对防台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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