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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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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传承弘扬老区精神,促进本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老区,是指本省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及重点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3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倾斜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老区教育、卫生、政法、水利、信息网络建设等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资本金,免除重点老区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革命老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先推进革命老区高等级公路和红色旅游景区公路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加强铁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建设,形成内外连通、相互配套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农村公交客运,改善革命老区乡镇和村庄的交通条件。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和江海堤围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设立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推动电网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重点老区风电、光伏等发电项目建设,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宽带乡村、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优先在革命老区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进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短板,对重点老区实行统一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的有关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统筹省级以上资金承担百分之百支出责任。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革命老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提升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强化师资力量配备,推进革命老区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提高革命老区教育质量。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统筹安排省属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三甲医院和三级中医院市级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三甲医院,并完善革命老区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实施“一镇一院”标准化和“一村一站”规范化建设工程;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建跨区域医联体,开展网络远程诊疗,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向革命老区延伸。
省统一部署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升级改造、县级中医院升级建设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重点老区予以全额补助,对其他革命老区按比例补助。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广播电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支持革命老区完善乡镇、街道和村居文化服务机构,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特色体育产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革命老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社会福利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提高“五老”人员、“三属”人员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
前款所称“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在册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三属”人员是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
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
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省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省级财政设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重点老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进行奖补,支持其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省级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拓展空间,提升配套服务功能;优先支持重点老区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推进特色产业与城镇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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