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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3-31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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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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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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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制统一、民主公开、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7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8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定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9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0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2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3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其他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且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团体或者组织说明。 有关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立法建议时,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人或者立法建议提出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6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中,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说明,对重要不同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提出人反馈。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只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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