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1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1
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绿色宜居城市,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文明程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适宜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其他各县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宜居城市,是指生态景观美丽和谐、经济社会人文环境融合、生活安全便捷、公共服务功能健全、活动空间宜居适度的城市形态。
第4条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工作。按照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指标体系、政策措施、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市民参与绿色宜居城市建设。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投诉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对积极举报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相关单位对危害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9条
对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贯彻“一优两高”战略,紧密结合促进绿色宜居新海东建设的奋斗目标,系统科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宜居规划体系。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利、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空间格局、绿色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绿色能源交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保障等内容。
依法批准的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规划,非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11条
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本市制定的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指标严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提升中心城区之间、中心城区与西宁市区、各县乡镇与旅游景区的公共交通通达度。
推进自行车道+步行道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居民非机动车出行比例,倡导居民绿色出行,加快低碳城市建设。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心城区现有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增长速度,在商业区、人口密集区、公共服务区合理配建公共停车场及附属设施。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环卫、绿化、停车场所、商场、电子监控、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市民健身以及无障碍通行等公共服务设施。
环卫设施、停车场所、商场、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划定停车泊位。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科学规划清洁能源产业,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亮化工程中采用清洁能源及节能设施。
鼓励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形成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模式。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筑比重,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在新建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中试点和推广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中心城区周边荒山荒坡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十二平方米;新建居住小区内绿地面积应当达到人均绿地面积一点五平方米以上。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数量、人口密集度等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利用优势资源禀赋,提高教育品质,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打造高原健康养老基地。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统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支撑。建立并逐步完善城市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一体化服务网络。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加强城镇防洪排涝和雨水收集利用。城市各类管线应当进入地下管廊统一敷设、统一管理。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推进受理窗口、办理平台和办结出口一站式服务运行模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进驻单位通过网站、公示牌、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服务流程。
推进行政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努力构筑整体联动,部门协调、数据共享、一网办理的便民高效服务体系。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应当规范提供服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服务事项。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