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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12-02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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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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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规范 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 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规范和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公序良俗 , 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 推动社会文明 进步,提高 社会文明水平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应当 坚持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教育引导、重在养成的 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 划,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应当 加强宣传引导, 协助 做好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 应当 支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8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 营造良好有序的 市场环境 。
第9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 (一) 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参与 大型活动服从管理 ; (二)文明出行, 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主动为老年 人 、残障 人士、病人、 孕妇 及 怀抱婴 幼儿乘客 让座; (三)文明就医,医患相互尊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四)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旅游设施等,听从文明劝导; (五)不从建筑 物、构筑物内向 外抛掷 物品; (六)不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在网络和其他场合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抵制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八)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九)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 爱护公共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 三 ) 不在 城市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树木、电线杆及其他设施 和地面 上 乱 涂写、刻画 、 张贴、 悬挂广告等 宣传品 ; (四 ) 商业庆典、 娱乐 、 健身、 装修房屋 等活动, 合理选择时间、地点 、 方式,避免 环境噪声污染 干扰他人工作 学习 生活 ; ( 五 ) 不在 禁烟场所吸烟 ; ( 六 )文明祭 祀 , 不随意焚烧冥纸、抛洒祭品 ; ( 七 ) 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 范 : (一) 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超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使用手持移动通讯工具;不占用应急通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 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醉酒驾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机动车泊位等; (三) 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车辆让行时,快速通行; (四)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动车时,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妨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 (五)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六)文明使用共享车辆,不损坏、不乱停乱放; (七)其他交通文明行为。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三)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不在城市住宅区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 等 家禽家畜; (五) 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六)规范停车,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道路通行; (七)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八)不在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私搭乱建;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 重视家庭教育,尊老爱亲,勤俭持家,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培育文明素养; (二) 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三) 抵制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四) 其他家庭文明行为。
第15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 (一) 城市区饲养犬只主 动登记和防疫; (二) 携犬只出户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不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展览馆、办公、教学、医疗、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不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 (五)不随意丢弃犬只。 导盲犬、助残犬、警犬等 不适用前款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第16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 弘扬正气、 见义勇为 ; (三) 绿色低碳生活, 文明就餐 、 合理消费 , 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 (四) 无偿献血 , 捐献造血干细胞 、 人体器官 ( 组织 ) 、 遗体 ; (五) 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社区治理、法律服务、赛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 (六) 关爱孤寡老人、留守儿童 、 失独家庭、残 障 人 士 等 ; (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为 志愿者 、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息等便利服务 ; (八) 用人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 (九) 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联合执法、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 捐献、捐助、捐赠 等 行为 给予 褒奖 。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志愿者 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
第19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的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规范, 并将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纳入培训内容 。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 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配备便民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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