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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行政法规1997-06-0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7-06-05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国务院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