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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8-07-01 · 共 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7-01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9 条
当前版本
2004-06-03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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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2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3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4条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5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可以依照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6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7条
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孕环情监测服务。对达到生育政策规定数量上限的育龄妇女,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奖励。
第8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疏于管理出现违法生育的,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9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