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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0-2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28
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具体工作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8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在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值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10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随处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四)不踩踏、损毁草坪和绿地; (五)不违反规定搭建和晾晒。
第11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二)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积水路段低速通行,拥堵路段按顺序通行,不强行超车,不随意变道,不急转急停,不车窗抛物;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扶身并行和追逐嬉戏。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二)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画,不涂污,不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尊重当地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文明用餐,反对浪费; (四)分类投放垃圾;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宠物日常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三)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 (四)不饲养藏獒等烈性犬种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暴力、淫秽信息; (三)不侮辱、诽谤他人。
第16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经营秩序。
第17条
学习和尊重中华文明史和中国革命史,崇尚和捍卫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
第18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第19条
邻里之间应当友善和睦,宽容礼让,互帮互助。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20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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