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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9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9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6-12-13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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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规范莲花山资源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莲花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莲花山保护范围包括:莲花山片区和古亭山片区,规划总面积合计约52.9平方公里。莲花山片区:东、东北、北向以柳江河右岸为界,西至河东路北片区和马鹿山东北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南至楼梯山片区和独凳山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40.9平方公里。古亭山片区:东侧以城市快速路东外环南段(原桂柳高速公路)为界,北至曙光大道,南至狮王路,西至柳江边、古亭大道和阳和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东南、西南及东北侧至各村屯农村宅基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莲花山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综合利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莲花山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4条
莲花山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莲花山保护工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处理莲花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莲花山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园林、畜牧、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及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莲花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莲花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
第6条
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开展莲花山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调查莲花山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四)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莲花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莲花山的日常巡查;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莲花山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
对在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建设管控
第9条
莲花山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莲花山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莲花山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莲花山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莲花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莲花山总体规划应当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莲花山的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莲花山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12条
经批准的莲花山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13条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莲花山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周边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山水自然形态和格局,并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状控制区严格控制建设现状,不得增加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
综合利用区实行适度建设。
第14条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
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莲花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
第16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文物行政部门通报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7条
莲花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非因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不得采伐或移植。确因上述原因需要采伐或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通报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
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建立莲花山森林防火监测点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
第18条
莲花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种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林。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逐步减少速生桉树等人工速生丰产林种植面积。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和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山保护范围内污水管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莲花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入村入户;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排污口、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20条
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墓葬、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二)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设置保护标识,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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