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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12-18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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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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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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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在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有效流动的全过程中,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加工、配送及其相关信息有机结合,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第4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节约集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设立物流发展服务机构。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全市物流业发展,促进物流企业实现现代化经营与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召开。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全市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交通运输、商务、邮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6条
鼓励物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相互衔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负责推动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物流枢纽建设、物流通道建设、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9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推进鄂州机场国际门户货运枢纽、三江港区国际物流铁水公空一体化枢纽、葛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以及其他重点枢纽建设。
第10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通道的融合,与长江物流大通道、京广物流大通道等的对接;开辟近海运输航线,发展江海联运。支持鄂州机场申报航权,支持航空公司拓展航线,增强鄂州机场的航线布局和辐射能力。
第11条
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市区乡村(社区)四级配送节点,构建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鼓励物流企业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
第12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构建铁水公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 依托鄂州三江港区铁水公空运转组织一体化示范工程,完善三江港铁路专用线、疏港航道、疏港疏站疏场公路以及多式联运转运等相关基础设施。 健全多式联运制度,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一单到底”“一票结算”服务方式。
第13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物流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应当加快建设物流大数据平台,整合物流大数据,提供数据采集、查询跟踪、供需匹配、统计分析等服务,提高现代物流业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建设,加快临空经济区规划与建设,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新信息技术、生命科学、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经济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园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专业物流园区建设,促进物流业集聚发展。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15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支持物流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更高企业标准。支持物流企业对仓库、配送中心、配送网点等物流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第16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市物流发展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推进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下列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一)发展和改革、邮政等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建立和完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碳环保配送车型,为新能源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三)商务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四)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开展绿色物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18条
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绿色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向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转型,重点培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产销协同型供应链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 支持第三方物流、多方物流企业为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提供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提升供应链效率,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的联动发展。
第20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开放型智慧冷链物流平台,建设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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