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9-27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7
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石油工业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石油工业遗产,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石油工业遗产,是指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石油工业遗存。 石油工业遗产包括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和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包括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和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4条
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动态传承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石油工业遗产普查、认定、调整、撤销、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询。
第7条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形式将保护责任转移给管理人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修缮、抢救石油工业遗产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10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物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11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组织开展石油工业遗产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12条
在城市更新、企业搬迁等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石油工业遗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石油工业遗产;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石油工业遗产,提出相关保护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部门共享报告、申报、推荐石油工业遗存的信息。
第13条
申报石油工业遗产时,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遗产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材料。
第14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一)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史上有标志性意义,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对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二)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玛依石油工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具有丰富的石油工业文化内涵,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石油精神和城市记忆的; (四)建(构)筑物格局完整或者技术先进,反映克拉玛依特定历史时期的石油工业生产和生活风貌的; (五)其他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的。
第15条
下列石油工业遗存,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一)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油井、炼油装置、厂房、仓库、办公楼、住房、文化活动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二)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及石油工业产品样品等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三)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历史人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事迹资料等石油工业遗存; (四)生产技术、工艺知识、商标、商号、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非物质形态的石油工业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石油工业遗存; (五)其他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石油工业遗存。
第16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结果和报告、申报、推荐等情况,征求石油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意见后,组织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提出石油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石油工业遗产名录需要调整的,按原认定程序进行。
第17条
对列入石油工业遗产名录的重要的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于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列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区确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
第18条
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或保护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保护单位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标识应当载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或者保护区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责任人、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19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区内的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20条
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开展石油工业遗产安全防卫、防护加固、维护修缮等日常保护工作,建立遗产管理档案,记录石油工业遗产的收集、日常保护和发展利用等情况。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