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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11-2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8
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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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乐山大佛)的保护范围:东距 305 省道西外侧 100 米,北至乐山岷江一桥,沿岷江西岸线至肖公嘴外侧,再沿大渡河北岸向西 至肖坝大渡河 大桥,沿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南侧红线及开发区东 界至冠英 公路, 沿冠英 公路北侧红线过老江坝大桥跨江接乐山外环路东段闭合。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划确定或者调整。
第3条
乐山大佛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乐山大佛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 问题。
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市 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乐山大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文物保 护绩效考核等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系统保护乐山大佛的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乐山大佛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护活动,增强原住居 民以及 其他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 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保 护
第8条
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 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严格保护下列世界遗产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遗产:以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乌尤大士铜像、阿弥陀佛铁像、《唐经》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凌云寺、乌尤寺、麻浩崖墓、尔雅台、灵宝塔、东坡楼为代表的文化遗存;以陶马、吹箫俑、《嘉州凌云寺大弥勒石像记》碑为代表的书画、碑刻以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等。
(二)自然遗产:以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乌尤离堆、峨眉浮影、巨型睡佛、三江汇流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
第9条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对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实行用途管制和分级分区保护。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 作出 准确的标志说 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徽志。
第10条
建立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调查制度,对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的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加强对世界遗产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建立乐山大佛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世界遗产、文物等开展科学研究,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策措施。
第11条
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是世界最高的唐代弥勒 佛摩崖石刻造像,是乐山大佛保护范围的核心景观。对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开展维护保养,运用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实施保护工程,有效防治佛体渗水、风化和生物病害等损害;必要时,可以对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进行封闭式维修。
九曲栈道是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的构成部分。加强九曲栈道岩体稳定性监测和安全性评估,确保通行安全。
第12条
巨型睡佛是由乌尤、凌云、龟城三山轮廓形成的自然景观。对构成巨型睡佛景观要素的山体、植被等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保持山体及其轮廓的自然形态。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实时监测、联网监控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对已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
第13条
加强对凌云寺、乌尤寺、麻浩崖墓等文化遗产和其他文物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所有人应当在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凌云寺、乌尤寺、麻浩崖墓和其他 文物的日常保养、安全管理和维护修缮,并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貌的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14条
凌云寺、乌尤寺等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凌云寺、乌尤寺管理组织与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文物、林业、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16条
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 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 资源;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毁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 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 上 刻划 、涂污;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九)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 类培训中心等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十一)擅自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
(十二)在禁止水域、禁止时段游泳、垂钓、捕鱼或者其他污染 损害水 环境的行为;
(十三)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十四)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
(十五) 敞放牲畜 、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六)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七)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十八) 其他损害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7条
在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经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
( 三)实地教学、科考等活动;
(四)使用无人机;
(五) 其他影响景观景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和实物补偿、提供就业岗位等为辅 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原住居民给予扶持、帮助,处理好生态保护、世界遗产保护、产业优化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
乐山大佛核心保护区内常驻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搬迁措施。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会同乐山大佛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搬迁和补偿安置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有序实施。
第19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规划和建设
第20条
依法批准的有关乐山大佛保护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项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严格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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