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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9-12-09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9
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 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3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与责任人签 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方式,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智慧化管理系统,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与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第10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作业,遵守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尊重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 阻挠市容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容管理
第12条
建(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13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残缺、污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洁,整修不得改变原规划设计要求。 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公共、专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施工作业、搭建 建 (构)筑物、堆放物料;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施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和举办文化娱乐活动; (四)临街商场、店铺、餐馆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第15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沉降、凸起、缺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修复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16条
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房)、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识、交通护栏、路标牌、公交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执法岗亭、公益岗亭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执法岗亭、公益岗亭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污损、陈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 复、拆除或更换。
第17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 点应当 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场(点)内规范停放。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新技术、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推行分时分段停车计费,提高公共停车场使用效率。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互联网车辆租赁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18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排水等要求。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集贸市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经营。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和便民服务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 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20条
对公共绿地(带)及行道树应当采取拦土、遮盖措施,防治裸土流失或扬散。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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