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河南省旅游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10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河南省旅游条例
当前版本
2007-03-30
河南省旅游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权益保障、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和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文化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充分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动红色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民宿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
第9条
提倡健康、低碳、绿色、环保、文明、诚信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10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发起成立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活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14条
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召开论证会、评审会,广泛听取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推动区域间旅游合作,实现旅游产业优势互补。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和乡村旅游发展等。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形成畅通便捷交通网络。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无偿向公众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站、公路服务区、文旅小镇、旅游集散地等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共 6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