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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0-01-09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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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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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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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统筹推进沿河国土空间协调发展,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贾鲁河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贾鲁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5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捕捞水生动物的,没收捕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取土、取水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7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8条
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三)对相关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第9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按照本条例关于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支流及相关区域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10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条
贾鲁河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生态、景观、文化、幸福的理念,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贾鲁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13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贾鲁河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园林、林业、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14条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贾鲁河保护管理及沿岸规划、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贾鲁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贾鲁河建设和保护活动。
第15条
贾鲁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市、县、乡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发挥河长在贾鲁河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贾鲁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其参与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参与贾鲁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7条
贾鲁河综合规划是贾鲁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贾鲁河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涉及贾鲁河区域的,应当与贾鲁河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18条
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业规划;
(二)结合贾鲁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贾鲁河水体、生态保育、生态品质、土壤等生态环境指标;
(三)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贾鲁河整体景观风貌之间的关系;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贾鲁河文化品位。
第19条
贾鲁河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护管理区域、规划控制区域的范围;
(二)沿河功能区划、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三)明确重要滨水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岸线等管控措施,确定规划控制区域内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四)规划控制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景观风貌、体量、风格、色彩、夜景照明等有关城市设计要求;
(五)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特色产业项目发展计划;
(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污染防治、植被绿化、文化保护等综合治理措施;
(七)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20条
贾鲁河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加强源头生态保护,注重开源补源和水源涵养,提升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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