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27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7
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公共场所和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物料运输堆存、石材木料作业、采砂取土、农业机械作业等人为活动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4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责任约束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6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黄河河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7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作为管理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系统性国土绿化工程,采取林草植被为主体的生态系统修复、扩大水域面积等措施,加强生态系统保护。 市、沿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结合黄河防洪安全,在黄河沿岸建设以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为主的宽防护林带。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对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招标文件;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施工、运输、监理等合同。
第12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13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4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暂未开工的施工工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环保监督员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施工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和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工作区采取硬化处理措施,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六)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等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九)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十)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第15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或者防尘布,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从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者地下楼层时,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 (三)开挖土方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及时进行覆盖。
第16条
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墙体拆改、开槽切割、喷涂涂料等还应当采取局部覆盖、遮挡、喷淋等防尘措施,禁止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
第17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 (二)在人口密集区和临街区域的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18条
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渠整治,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等作业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及时采取洒水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土; (四)路面基础清扫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高压清扫车冲刷清扫,不得采取鼓风机作业; (五)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采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19条
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第20条
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园、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行冲洗、洒水、机吸或者湿吸的多机种联合湿式作业模式,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同时采取洒水措施; (二)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垃圾; (三)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和冲洗频次。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