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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24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4
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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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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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等邮政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完善服务体系,鼓励、促进和规范邮政服务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4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其中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还应当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6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根据邮政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规划实施。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社区、开发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应当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村邮站,并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与农村相关服务站点资源共享,设立农村服务终端,满足农村用邮需求。 村邮站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村邮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等服务。村邮员可以由村干部、低保户或者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担任。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9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政服务站,确定专人代办邮政业务,邮政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业务酬金。
第10条
邮政企业应当负责对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11条
邮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
第12条
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13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14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准确寄递;将邮件、快件放置在商店、店铺的,应当征求收件人同意,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侵害用户权益。
第15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分拣邮件、快件,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第16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17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低碳快递和智能快递,为用户提供绿色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邮政管理机构做好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19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20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网点安全运营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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