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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12-20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0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进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包括县(市)、乡镇、村和各类园区规划区内的绿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绿化,以及农田防护林的营造。
第3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栽植、加强管护的原则。
第4条
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绿化目标和工作计划,分级分部门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第5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以及农田防护林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绿化用水;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城乡人居环境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的人居环境绿化工作。
第6条
每年四月、十月为自治州全民植树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月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宣传发动、督促检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植树月活动,依法履行植树义务。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等,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乡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绿化规划。
第10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乡镇绿化,国省、县乡、乡村道路绿化,农田防护林等专项规划。
第11条
绿地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绿地。
第12条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13条
国省、县乡、乡村道路符合绿化条件的,防护林宽度应当达到道路绿化设计要求。 防护林绿化建设由权属人负责组织实施,可绿化部分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14条
农田防护林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新开发的土地,农田防护林面积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农田林网化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农田防护林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第15条
乡镇、村庄居民点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村庄主干道路两侧绿化总宽度不小于十二米,支路两侧总宽度不小于六米; (二)村庄居民点、庭院绿化应当以种植乔木为主,庭院种植株数不少于十株,其中经济林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村庄内小游园绿化面积不小于百分之七十; (四)符合绿化条件的村庄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应当建设村庄生态防护林。
第16条
已办理城市建设用地征用手续但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覆盖,负责养护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苗木支持,并给予城市绿化用水优惠。
第17条
居住区配套绿化的初期建设由开发单位建设,居住区后期的绿化养护和管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其他服务机构负责。 居住区绿化以种植乔木和亚乔木为主,规划绿地中胸径不小于5cm的乔木,每亩不少于四十株。
第18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居民点周围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鼓励发展绿色产业,实现以林养林。达到国家项目补助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并享受绿化用水优惠政策。
第19条
道路两侧符合条件的绿化土地防护林宽度可以增至一百米以上,在确保防护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发展临时苗圃、林下经济,并享受绿化用水优惠政策。
第20条
城市、乡镇绿地绿化应当以种植乔木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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