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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11-30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3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赛里木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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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赛里木湖生态环境,科学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赛里木湖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3条
在赛里木湖保护范围内从事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赛里木湖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全面监督,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5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赛里木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维护赛里木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
鼓励引入多元化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赛里木湖的保护和建设。
第6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
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7条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赛里木湖管理机构)是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赛里木湖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赛里木湖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建设、维护、管理赛里木湖基础设施,改善游览条件,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服务;
(三)规范、管理和监督赛里木湖内的旅游活动、商业特许经营和一般经营活动;
(四)根据赛里木湖生态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游客规模;
(五)组织开展赛里木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的传承整理、挖掘工作,做好保护赛里木湖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宣传;
(六)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七)完成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8条
赛里木湖保护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赛里木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10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进行。
在赛里木湖范围内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赛里木湖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第11条
赛里木湖保护按照其范围内自然资源分布状况、不同类型保护对象的价值以及环境敏感性,划定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重要控制地段,实行分级保护与分类保护,具体范围和经纬度界线以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准。
第12条
赛里木湖特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人工设施,除特定区域外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13条
赛里木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在观赏区域内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和马道外,不得建设其他与自然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不得设置住宿场馆。
第14条
赛里木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可以适度进行放牧,建设与景区相适应的人文景观。禁止实施不符合土地利用类型和超使用强度的项目。
赛里木湖重要保护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得对赛里木湖景区范围内的自然环境、景观造成破坏。
第15条
赛里木湖范围内的天然林、人工林全部划定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依法进行保护。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对成片天然林、人工林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与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16条
赛里木湖范围内的天然草原为国家所有,由县(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赛里木湖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依法取得草原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赛里木湖景区功能区划规定,严格按照载畜量标准使用草原。
第17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根据草原资源分布特点,划定禁牧区、休牧区、轮牧区、退化草原的恢复区,增加优良牧草种类,提高植株高度和植被覆盖率,适度种植具有观赏价值的优质牧草,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18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加强草原火灾、鼠害、病虫害、毒害草等灾害预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草原生物灾害监测站点,动态监测生物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发布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实施灾害防治工作。
第19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州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制定水环境生态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对赛里木湖范围内的冰川、山溪、水源地等水系及湖体实行统一管理。赛里木湖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水环境质量三类水质标准。
第20条
赛里木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路政海事机构对进入赛里木湖从事游览观光、渔业生产、水上运动等活动的船舶,合理确定类型、数量,明确水上航行线路。
进入赛里木湖的船舶,应当采用清洁能源船舶,防止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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