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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1-13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8-13
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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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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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旅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文物古迹
第7条
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对工业遗产、农业遗产、乡土建筑等特殊类型文物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8条
文旅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保存文物相关数据,并定期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文物所在地的文旅行政部门报告,文旅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旅行政部门发现文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10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公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分别由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11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2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采石、建设坟地、堆放垃圾的; (二)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或者攀登、踩踏的; (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四)开荒、放牧、焚烧、野营、狩猎以及采挖、种植危害文物本体安全的植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行为。
第13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14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二)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5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旅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第16条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文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17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管理人和使用人对保护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18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文旅行政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19条
历史文化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保护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征求文旅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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