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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1-0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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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实现乡村美丽宜居宜业,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阿勒泰地区的乡村、国营农牧场(村队)等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公共区域、林带、农田、草场、水渠、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环境卫生整治以及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活动。
第4条
乡村清洁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投入机制。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自治州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清洁工作。
第6条
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商、共建、共管、共评、共监、共享的清洁管理机制,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乡村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村民参与美丽家园建设。
第8条
乡村水域应当按照河(湖、库)长制进行保护管理。
第9条
自治州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乡村爱国卫生劳动。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制止、投诉、举报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或修订村庄建设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三)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收运处置体系;
(六)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乡村清洁工作;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转运、处置乡村垃圾;
(四)维护和管理乡(镇)清洁设施;
(五)监督乡村清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13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清洁工作;
(二)宣传、教育、引导本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
(三)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本村清洁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村居民落实清洁责任制;
(五)落实联户长的清洁管理责任;
(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本村清洁重大事项;
(七)对本村道路两侧、庭院门外的绿化区域进行规划、统一管理;
(八)制定本村畜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做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组织开展公益卫生活动;
(十一)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十二)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第1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处置场所。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水利、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机制,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杆还田、秸杆饲料开发、秸杆工业原料开发等新技术,提高农作物秸杆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19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离城镇较远但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20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卫生厕所的规划和建设,逐步达到卫生厕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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