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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28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8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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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峨眉山)的保护范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西至峨眉山市与洪雅县交界处,北至黄湾镇尖峰顶,南至万公山。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划确定或者调整。
第3条
峨眉山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4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峨眉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5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峨眉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文物保护绩效考核等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系统保护峨眉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传承。
第6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峨眉山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预算。
第7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护活动,增强原住居民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8条
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严格保护下列世界遗产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遗产:以报国寺、万年寺为代表的寺庙古建筑及其他文化遗存;以普贤铜像、贝叶经、普贤愿王金印为代表的佛教文物;以馆藏文物、峨眉山普贤金殿碑为代表的碑刻及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佛教音乐、峨眉武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遗产:以九老洞、普贤石船为代表的从前寒武纪以来比较完整的地质地貌遗迹;世界上最典型、保存最好的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以及从低至高由常绿阔叶林—常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亚高山针叶林形成的亚热带—温带—亚寒带—寒带森林垂直带谱;以小熊猫、峨眉藏酋猴、中华枯叶蛱蝶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峨眉冷杉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以峨眉佛光、峨眉云海、圣灯普照、雷洞烟云、象池夜月为代表的自然景观等。
第9条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对峨眉山实行用途管制和分级分区保护。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徽志。
第10条
建立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调查制度,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本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加强对世界遗产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建立峨眉山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世界遗产、文物等开展科学研究,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策措施。
第11条
对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评估、鉴定登记、建立档案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所有人应当在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落实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貌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12条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文物、林业、旅游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规划管控、生态修复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峨眉山景观资源,保持峨眉山雄、秀、神、奇的独有特性。
第14条
加强峨眉山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持动植物种质基因库的原始特性。对受到威胁且原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措施。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第15条
严格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加强对以小熊猫、藏酋猴为代表的珍稀野生动物行为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伤病治理救助,保持野生动物的自然属性和种群的自然繁衍。
建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
第16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培育,确保森林垂直带谱和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加强对以峨眉杜鹃、珙桐为代表的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建立珍稀野生植物及植物景观分区和点状保护制度。
第17条
对桢楠、峨眉冷杉等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根据保护古树名木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古树名木相对集中的区域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古树名木保护区,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
第18条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抗震设防工作。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进行实时监测、联网监控;对已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19条
加强对河流、溪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严格按照《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古树名木,毁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七)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八)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
(九)违法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擅自引进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
(十一)新建水电站或者擅自从事引水、截水、蓄水等改变水系自然环境现状的活动;
(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十三)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十四)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五)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十七)其他损害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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