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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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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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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和提高公民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正面宣传、鼓励引导制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体平台,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文明促进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建设泰安;
(二)诚信守法,崇德向善;
(三)爱岗敬业,真诚奉献;
(四)邻里和睦,平等友善;
(五)尊老爱幼,勤劳节俭;
(六)移风易俗,新事新办;
(七)保护环境,关爱自然;
(八)美好家园,共享共建。
第9条
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
(二)爱护花草树木和城市绿地,不在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蔬菜、粮食、水果等作物;
(三)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四)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五)保护水源水体,不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六)按规定时间、地点摆摊设点,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七)不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八)禁止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九)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十一)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第10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场所着装得体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电梯等按序排队、依次进行,礼让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
(三)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商业促销和娱乐、健身等活动;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等设施;
(六)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围观、拥堵现场。
第11条
文明驾驶、文明骑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主动礼让、避让行人,不抢道行驶;
(二)通过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依次通行;
(三)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四)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侵害他人;
(五)驾驶车辆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六)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七)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不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和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等;
(八)公共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执行服务规范,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整洁卫生,停靠车辆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载;
(九)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按指定区域停放共享车辆,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
第12条
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机动车礼让、避让时,应安全快速通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等。
第13条
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
第14条
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第15条
自觉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第16条
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带领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17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应当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路人,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教学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图书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第18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维护场馆卫生,爱护场馆设施。
第19条
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使用塑料袋、快餐盒等一次性用品,拒绝奢侈浪费。
第20条
倡导文明上网,不得在网上从事编造、传播、散布低俗淫秽信息、暴力信息、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播发、转发灾害现场血腥画面或者伤害公民情感的照片、视频,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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