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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1-16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16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4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科学利用、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危险废物管理的财政投入。
第6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研究解决危险废物管理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执法活动。
第8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危险废物管理提供便利。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对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10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11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12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排污情况或者危险废物产生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结果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布。
第13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特性和其他相关事项,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吊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将未过保存期限的管理台账依法移交给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保存。 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14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15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包装、分类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16条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第17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贮存设施或者场所。
第1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
第19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20条
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移出地和接收地的区(县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管。 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向接收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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