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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1-1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15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8-12-03
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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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保持古城历史风貌与特色,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青州古城的范围是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保护范围。其中,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南至凤凰山西路、西至玲珑山南路、北至南阳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第4条
青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青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青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青州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青州市人民政府建立青州古城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编制青州古城总体发展规划及业态布局方案;
(四)制订实施青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建设等措施,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青州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民居保护修缮工作;
(五)编制、实施青州古城旅游规划,负责青州古城文化旅游产业调研及宣传工作;
(六)牵头管理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环境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经营秩序等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八)其他青州古城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职责。
第7条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青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8条
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和修订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9条
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报送批准前,应当报请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10条
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青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11条
依法批准的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青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保护
第12条
青州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偶园历史文化街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东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
(六)古树名木;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少数民族民俗风貌;
(九)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
(十)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十一)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保护对象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青州古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14条
青州古城内所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第15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以明清传统建筑风格为主,现有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清除或者改造。
青州古城其他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和眺望景观的控制要求。
第16条
青州古城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经批准按照青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要求修缮的,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其他民居经批准维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参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进行设计和施工,与古城风貌相协调,青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或者适当资金补助。
第17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修缮责任。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实际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并配合所有权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
第18条
青州古城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青州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老字号、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
第19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20条
青州古城内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电力、通讯和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原有地上管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确有困难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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