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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地方法规2020-01-17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17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2017-01-22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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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规范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遍惠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第4条
本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居民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本市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5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居民养老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第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支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第7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民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培育和发展养老专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介服务、沟通协调、评估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第8条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有关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以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状况信息库。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状况信息库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
第9条
本市倡导树立尊老、养老、助老、爱老的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服务保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市、 县级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民养老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第1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营利性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第12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
第13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 应当逐步完成已建成生活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5条
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迁的,市 、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服务标准、生活环境等原则,就近妥善做好老年人迁移安置,并做好老年人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第16条
禁止 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 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
第17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第18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用餐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 生活不能自理 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助洁、助浴、助行、代购、代缴等家政服务; (六)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七)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19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每季度享受一次免费随访评估; (二)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老年人、低保边缘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老年人,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享受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 (四)特困人员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 (五)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政府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第20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家政、物业服务等企业和养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电话查访、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充分利用平台优势,拓展服务领域,扩大覆盖范围,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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