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11-28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7-30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72 条
查看此版本
2023-07-2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2 条
查看此版本
2019-11-28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2016-11-1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查看此版本
1998-05-22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察法和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8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2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13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14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5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第1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如有必要,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有关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