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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9-11-28 ·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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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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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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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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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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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5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 行七日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 扩权强 县试点县(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着便于了解情况和方便审议议题的原则编组,编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确定。
每组设三名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 发布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为新闻发言人。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3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4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 定 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5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联名提议案的委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供考核材料;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17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但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受此限。
需要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修改,并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由提请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议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如不抵触,即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审议是否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相抵触。如不抵触,即可交付表决。
第18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 终止。
第20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 作出 相应的决议 。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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