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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地方法规2019-12-04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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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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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通化市文明祭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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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 行政区域制造、销售、使用祭祀用品 ,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及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 祭祀 管理工作。
第4条
民政部门是 祭祀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祭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学校应当开展文明祭祀教育,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6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抵制 不文明 祭祀行为 ,用环保、文明的方式进行祭祀 。
第7条
本市行政区域 禁止制造、销售 各类烧纸、 冥钞、纸钱 、 纸扎 以及 锡箔 等制成的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
各县(市、区)主城区禁止焚烧、抛撒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类烧纸、 冥钞、纸钱 、 纸扎 以及 锡箔 等制成的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
主城区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主城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依法合理调整。
第8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一 倍以上 三 倍以下罚款。
各县(市、区)主城区 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一百 元以上 五百 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 期内,在森林防火 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二百 元以上 三千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严重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 予以处罚。
第9条
祭祀管理职能 部门 工作人员 在祭祀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10条
本条例自 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11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 , 是指对逝者进行的 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 等活动。
第12条
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鲜花、网络 、 植树缅怀等低碳环保 的方式 文明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