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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4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4
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3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5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6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9条
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10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11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12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13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力。
第14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助。
第15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16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
第17条
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18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
第19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20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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