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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6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6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经依法确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3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培训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5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管理需要,依法确定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7条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8条
县(市、区)之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9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案件的查处;对县(市、区)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查处。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10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实行持证着装上岗。
第11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12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引导行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13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14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 (二)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5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16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17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18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划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责任区范围明显位置公示。
第19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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