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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11-2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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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2018-11-29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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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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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与阳宗海保护、管理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阳宗海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4条
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保护。 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保护。
第5条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县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划定,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在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设立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第6条
阳宗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阳宗海的保护;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研发机构,针对阳宗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9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10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三)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控制面源污染和阳宗海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14条
阳宗海保护区规划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的要求。
第15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第16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7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水环境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收集处理率,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18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收集处理率。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全覆盖,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 乡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收集处理全覆盖。
第19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阳宗海保护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脱硫、脱硝、除尘、防尘等有效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20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生态防护林。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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