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12-12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2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的保护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大屯海(含中海)、长桥海、三角海(以下简称三海)是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生产用水功能和自然生态特性的高原湖泊。
第3条
与三海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三海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为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水质。
第5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大屯海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7.07米水位外延10米,中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长桥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8.61米水位外延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三角海南坝、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79.97米水位外延10米,出入湖河渠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6条
三海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7条
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海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管理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8条
州人民政府承担三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三海的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三海保护管理规划、年度计划、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三海水资源调度; (四)组织开展三海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五)实施渔业捕捞许可; (六)实施非机动船舶入湖许可,负责登记和检验船舶; (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八)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审查; (九)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其他三海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 州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9条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三海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和引导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协助做好三海保护管理。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11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根据三海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三海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三海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对三海流域的环境影响作出专项说明。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13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海的保护管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三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14条
州人民政府和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建设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
第15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体污染。工程建设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16条
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一)采取净化、无害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提升废水循环比例,实现达标排放; (二)制定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主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17条
三海保护管理实行湖(河)长制。湖(河)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18条
生态环境、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乡(镇)、行政村交接断面水体监测点,监测入湖河道断面的水体,建立三海水环境检测网络,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第19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保护管理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二)治理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 (三)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 (四)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并做好畜禽废水和粪便的综合利用工作,防治三海水体污染。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