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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9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9
无锡市旅游市场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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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市场经营、旅游安全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旅游市场应当纳入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坚持开放共享、诚信文明、绿色生态、公平公正,整合旅游资源,丰富产品供给,建立全域化、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产品体系,营造山清水秀、主客共享的旅游环境,加快智慧旅游建设,提升旅游者满意度,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4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市场发挥本市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优势,优化太湖山水、运河人家、吴韵古镇、游圣故里、陶都风情、江南田园、影视演艺等特色旅游产品。 引导旅游与商业、农业、工业、教育、文化、体育、康养等业态融合,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市场工作纳入全域旅游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多元化投资政策扶持,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市场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旅游市场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文明宣传、秩序维护、安全应急、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级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旅游市场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旅游市场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旅游市场服务培训、质量评估; (五)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民族宗教、外事、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体育、大数据管理、商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市场相关工作。
第7条
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8条
倡导健康、绿色、诚信、文明的旅游活动。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秩序。 第二章 市场经营
第9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旅游信息,误导旅游者; (二)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交易; (三)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改变服务项目或者中止服务; (四)无法定或者约定情形,擅自改变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价格; (五)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 (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七)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八)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0条
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代理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标明实际提供者的名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游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旅游业务经营行政许可等信息,对其提供、发布的旅游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11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经营范围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旅游活动。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第12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订立电子合同的,应当优先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提供的电子合同。
第13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行业协会、俱乐部、车友会、驴友会以及其他名义或者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等手段,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以赠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旅行社采购。
第14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15条
景区应当在主要入口以及网站公布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在园人数等信息。 景区应当制定旅游者流量优化和控制方案。旅游者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信息交换、联动处置等方式,采取疏导、分流、转运等措施,合理控制旅游者流量。 景区及其周边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适时预警预判,停车需求可能超出停车场车位数时,应当提前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同时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维护景区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16条
旅游经营者依法取得旅游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后,可以开设旅游客运专线,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
第17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依法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18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公开服务项目、游览线路和旅游价目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涂写一日游广告; (二)在车站、景区停车场和周边地区等公共场所拦截、追逐旅游者推销旅游服务; (三) 从业人员招徕旅游者未佩戴服务标牌; (四)未保证游览时间;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古建筑和历史文化遗迹。
第20条
从事农家乐或者民宿经营的,应当保证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具备治安、消防等安全条件,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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