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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地方法规2018-12-14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10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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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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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 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 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利用 户外场所、 空间、设施 、 移动载体等 ,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 发布 广告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 置,是指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 部 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 ,设置用 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 或者建筑物名称 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的 行为。
第4条
市 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 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共同 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的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 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需要修改 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5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 技术规范 , 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 设置 户外广告和 招牌应 当符合 设置 技术规范。
第6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 设置 技术规范 ,应当采取 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 、 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 社会公众、 相关行业协会、专家 等 的意见。 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7条
因 举办 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 性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办理 行政 许可 。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 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8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申请办理 延 续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 性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 性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 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申请办理 延 续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9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 和招牌管理与维护 的责任主体。
第10条
设置人应当 定期对 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进行检查,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 ,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 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11条
户外广告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户外广告控制 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12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规定 ,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由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 ,可以 处 五百 元以上 二 千元以下罚款 。
第13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14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 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 的监督管理 工作 。 公安、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 城乡 规划 、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等 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 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的监督 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协助做好本 辖区 内的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的 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 。
第15条
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 信息平台,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设置技术规范) 以及许可、 备案、 处罚等有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16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 规范
第17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确定户外广告分类控制区域以及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重要地段、重点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 设置户外广告应 当 符合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18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 危房、违法建(构)筑物; (二)建筑物顶部; (三) 交通 监控设施; (四)妨碍安全视距或 者 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位置 ;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禁止 的其他区域、位置; ( 六 )法律、法规 、规章 禁止的其他区域、位置。
第19条
出让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权用于设 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并依法通过 招标、拍卖 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20条
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区域,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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