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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5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5
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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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林芝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满足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责权统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保护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旅游发展、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7条
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9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公益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第10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其范围内不得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以不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为前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活动。
第11条
地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恢复植被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异地恢复生态公益林。
第13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用火;
(二)砍柴、采脂、剥树皮、掘根、放牧;
(三)盗挖珍稀野生植物、乱采滥挖;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五)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六)乱扔乱倒白色垃圾、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14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5条
生态公益林的造林、抚育和林分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灭火队伍,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控体系。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并在生态公益林范围设立界标(牌),标明地点、界限、面积、管护责任人、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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