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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地方法规2019-11-13 · 共 1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13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2 条
当前版本
2008-03-06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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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表彰和鼓励 在本 市 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 、 社会建设 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特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以 被 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 (一) 在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与 资源合理利用 、社会管理 或者 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 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 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 等方面 ,贡献突出的; (三)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 四 ) 在促进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 旅游 等 方面 对外 交流与合作, 贡献突出的; (五) 在促进 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 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 经本人同意, 由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有关 组织 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市外事部门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2条
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 、 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无 侵犯劳动者 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 材料; (五)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3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 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 (二)初审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 市外事 、 侨务 、 台 务 、 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人力资源保障、生态环境 、 市场监管 、税务等 部门 组成。联席会议可 以 根据需要,邀请市 住房建设 、 规划和自然资源 、国家安全 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 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外事部门召集。
第4条
经 联席会议 初审确定 的 深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 ,市人民政府 应当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外事部门 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 自公示期满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 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 以 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市外事部门组织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市外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 核 。
第5条
荣誉市民所在单位有 本规定第十二条 所列情形之一,其本人负有 直接 责任的,按照 本规定撤销其“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6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 市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每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7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8条
市人民政府 应当 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9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 当 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决定 。 第 八 条 市人大常委会 作出 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 应当 颁发 “深圳市 荣誉市民 ” 证书和证章。
第11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礼遇。
第12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第 十一 条 市外事部门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市侨务、台务 等有关 部门应 当 予 以 协助。 第十二条 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 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 (一)在申报 “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 二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 ,造成 严重 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 、 法规 、 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 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 、环境污染 、 劳动纠纷 或者 造成 严重 社会影响 的; (四)拒不执行 人民 法院 、仲裁机构 生效 法律文书 的; ( 五 ) 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 应当撤销 “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 向社会 公告,并由市外事部门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