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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13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13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2006-03-22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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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3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的方针。
第4条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体现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7条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10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14条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15条
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16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17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
第18条
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19条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20条
水资源应当得到充分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鼓励和扶持中水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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