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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11-13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13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2010-08-06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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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改善创业环境, 促进中 小企业 发展 ,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深圳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
第3条
市、区 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 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 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 措施 。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中小企业服务、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 (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 市、 区 人民 政府及其 有关 部门 的重大 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 有关 中小企业 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的 意见和建议。
第8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兴办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的机构。 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质量检验等服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9条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
第10条
鼓励本市职业高中、职业技术院校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传授创业的基本理念和方法。 职业高中、职业技术院校和高等院校,可以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试训平台。
第11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 (三)归国留学人员; (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残疾人。 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
第12条
市、区人民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应当优先接纳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 型 企业 和微型企业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13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政府资助项目。 主管部门应当在资助项目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由中小企业实施开发。具体比例由市 人民 政府另行规定。
第14条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分行业的创业创新大赛,政府可以对创业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给予适当补贴。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优胜者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办企业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优先进驻政府出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 。
第15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或者推广机制,向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 政府重点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推广或者利用。
第16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17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小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18条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 或者著名 商标 、政府鼓励的 专利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 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 ,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19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品牌经营、网络经营等方式 实现 经营模式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20条
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 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 和提供的服务 , 在同等条件下, 政府采购应当 优 先购买。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 六 章 资金 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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