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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13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05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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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12-11-14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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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
第5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7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8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第9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10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12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13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14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15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
第16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19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20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 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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